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完善了环境宪法规范体系,新增了"建设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国家目标。修改后的宪法虽未明确公民享有环境权,但因为环境权固有的公益性和人权性特征,所以生态环境的国家目标条款与基本权利条款发挥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均需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这一核心,整合国家机关的力量,并鼓励、支持社会和个人积极参与,最终达到环境共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