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侦查中,必须严格区分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监管职能和刑侦职能,将刑事羁押主体所实际承担的刑侦职能分离出去,使其恢复单纯羁押和监管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实现监管职能的归正。刑事羁押机关应当明确其监管行为的行政属性,从机构设置、职能运作等方面保持职能运作的独立性,建立系列制度进行有效地规制。明确区分服务刑诉和执行刑侦功能两个概念,树立以羁押监管为手段、以服务刑诉为目的的正确职能定位,通过羁押监管、保证监管安全秩序、维护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等手段协助刑事侦查,融入刑事诉讼大范畴。
-
单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