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呈现激增态势,适用范围以环境与消费两大类为主。当前我国仍然处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草创期,凸显的问题表现为诉讼的刑事化、侵权化,证明规则的依附化以及个体诉讼缺位的矛盾关系。公益诉讼具有涉法领域的广泛性、法律后果的复合性、受害风险的次贷性等特殊性,基于此应设立有效的公共需求表达机制。为此,应理顺公民诉讼与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扩展公益诉讼适用领域;健全以审判为中心的高度盖然性归责认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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