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是投资争端解决程序运行的重要保障,而国家豁免的适用则是投资仲裁裁决执行中的主要障碍且难以避免。实践中,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面临着仲裁裁决效力与国家豁免抗辩的表面冲突与处理难题,同时涉及公约原则与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适用选择与判断标准等问题。对国家豁免原则的适用问题,本文分别从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二个层面,分析《ICSID公约》机制与《纽约公约》机制在处理裁决执行方面的特点与区别,并结合投资仲裁的实际案例予以说明。本文旨在揭示投资仲裁裁决执行实践中正在形成与可行的原则与路径。本文认为,有限豁免理论并不改变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的一般原则,只是使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不享受豁免权的保护。这种豁免例外实际上决定了国家豁免的范围和程度。关于裁决执行的法律适用,本文认为,虽然《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裁决具有拘束力,但实践中胜诉方申请执行裁决时仍会面临法律障碍,而裁决执行中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主权豁免与司法审查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