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法条主义,但案件事实定性模糊等情况层出不穷,产生了案件审判结果罪刑不均衡的现实问题,因而有必要讨论以刑制罪思维的适用可行性。当判决刑罚与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的情况发生时,借助以刑制罪的思维方式,通过实质解释,实现罪刑均衡的目的。以刑制罪思维所涉及的司法权僭越立法权、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及民意影响司法独立性等顾虑,可通过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对以刑制罪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要将其限制在疑难案件中,在案件审理中要融入价值判断,适用要坚持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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