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监管不足而诞生的一种柔性化纠纷解决机制。该制度目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其症结主要源于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包括磋商性质定位不明确、主体范围模糊、磋商程序设计欠缺等问题。应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确定磋商的性质、扩大磋商主体的范围并且推动磋商程序向精细化和具体化运作,以对该制度进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