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卫生防疫站,1989年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2004年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疾控机构的法律地位。疾控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应以立法授予疾控机构必要的外部职能,并明确疾控机构的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此外,还应重构行政机关与疾控机构间的关系,理性认识疾控机构的专业性和相对自主性,以自律规范推进疾控机构的自我规制。疾控机构应依法履行行政过程中的咨询性、辅助性职能,应明确行政机关在疾控体系建设中的保障义务,行政机关应对疾控机构进行合法性监督。同时,应加强上级疾控机构对下级疾控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强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公众之间的联系,打造相互合作、相互学习的治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