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分布规定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与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归类标准颠覆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分类标准,混合了客体分类和行为分类。这种突破显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与现行刑法立法的分类标准相矛盾,造成理论上划分标准的混乱;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从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角度分析,完全可以将"金融诈骗罪"一节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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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