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情况下,工程质量合格以工程经过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为评判标准。实务中,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按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可视为工程质量合格,此情况下发包方是否还可以质量问题抗辩来拒付工程款,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工程已进入保修阶段,发包人仍可以以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抗辩来拒付工程款,非主体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本文以某实务终审案例入手来进行论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