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土文献中的"辠"字从西周中期的金文开始出现,西周晚期与战国大量出现,且其字形变化不大,基本是上自下辛的结构。秦始皇以罪易辠,秦统一之后,"罪"字一统天下。从构字法来看,辠字反映了早期以刑识罪的认识方式,而罪字则倾向于从犯法的角度予以理解。在刑法的发展早期,罪刑不分。但西周以德配天的出现意味着制度正当性的诉求提高,这需要有更符合正当性要求的刑法出现,由此产生刑法的稳定性要求。罪的出现能够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同质化处理,与之相对的刑罚也就更容易具有稳定性。而随着罪名体系的逐渐发展完善,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法典编纂模式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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