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9]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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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