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在理论上有单位身份犯,但单位走私犯罪不是身份犯。在走私犯罪活动中或在案发后正在查处中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情节,只受贿不枉法的,只定受贿罪;海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受贿罪与放纵走私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放纵走私的,在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又直接参与走私的,应当分别定受贿罪和走私犯罪后实行数罪并罚。单有放纵走私而没有受贿情节的,海关工作人员定放纵走私罪;非海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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