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完善行政审批期限制度成为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点。行政审批期限可以分为承诺期限和法定期限:囿于受案范围和审查强度的限制,承诺期限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用;具有直接制裁效果的法定期限不仅难以提升权利人法安定性保障,对行政审批程序的拟制可能危及公共利益,也给行政监管带来挑战。因此,行政审批期限制度创新应当以法治思维和实效观察为导向。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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