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对家庭的重要影响之一,是用来自西方的法律名词"亲权"重新建构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传统法律中的"子孙违犯教令"条,也因此变成了由教育权衍生出来的惩戒权与送惩权。北洋政府时期有关惩戒权的法律实践体现出鲜明的新旧融合特征。首先,送惩权的相对人并不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未成年子女,档案所揭示的绝大多数都是与父母同居共财的成年子女。其次,警察机构在父母惩戒权的实施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有着"济刑罚之穷"功能的教养局,则成为众多"不肖子"接受惩戒的场所。再次,父母意志在送惩期限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此外,随着自由平等学说传入中国,原本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子女须服从父母的原则遭到挑战,一些与惩戒权相关的案件反映出家庭伦理的瓦解与重塑,警察机构则以较偏保守的立场,继续维护着父母的尊严。法律新添的虐待罪,又提出了惩戒与虐待界限何在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