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这条规定表明,常委会主任是唯一有权召集常委会会议的法定责任人,没有常委会主任的召集,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然而笔者观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