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基本案情2008年,林成、郑晓夫妻以买房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林成向西定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提供了一份其本人与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协议,但林成并未实际购买该房屋。2008年8月19日,林成、郑晓作为借款人,魏生、林卫(林成之妹)作为保证人与西定A银行签订了《北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西定县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内容包括三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上三方当事人的盖章、签字、指印属实等。同日,西定A银行向林成交付了10万元借款,林成在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上签字确认。林成于2008年9月、10月、11月、12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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