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首次通过立法肯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代理权存在差别,但这只是量的区别,不能改变日常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的性质。界定日常家事的范围是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研究重点。决定是否属于日常家事的范围,应依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例如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口)及其共同生活所在地区的习惯等而定。基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及婚姻关系的复杂性,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予以扩张与缩减,但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或遵守相应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