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人格利益侵害往往既是对私人的侵害,也是对社会的侵害。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并不一定具有可非难性,每个人都会是上述行为的受益人也可能都是此类行为的受害人。这种受益人与受害人的"合一"特性,导致权利人在享受福利的同时必然要同时共担环境的损害,从而合理分担和控制社会发展的风险,环境人格利益侵害社会救济是必然选择,其方式主要包括财务保证、环境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