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界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存在争论,通说肯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时的秩序法益,但对于是否承认警察执法时的人身安全法益,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观点。如不厘清本罪的保护法益,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否定论存在不当,可能导致实践中对警察执法时的人身安全保护不系统,也会使修法后的《刑法》第277条第5款后段被空置,导致竞合论评价时对严重暴力袭警行为的评价不完整,无法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基于本罪立法目的与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状况,应肯定警察执法时的人身安全法益,即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不仅是警察执法时的秩序法益,还包括执法时的警察人身安全法益,否则无法解释《刑法》第277条第5款后段的加重处罚结果。但承认本罪保护的是上述双重法益,也必须坚持以警察执法时的秩序法益为主,警察人身安全法益为辅,同时坚持本罪是具体危险犯,否则将造成轻微暴力袭警行为亦被不当入罪,造成本罪打击面过宽,不利于保障公民权。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