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海商法》属于民法特别法。由于海商活动的特殊性,其相关的制度建构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必须将海商立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内通盘考虑,并且要在各个层级、各个环节之间做好协调。在立法中需要协调的关系包括:海商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以及海商法体系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其协调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