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近年在RTAs框架下的“数字贸易”和“金融服务”章节推出了富有雄心的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规则。但美国也通过“例外”和“负面清单”保留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限制性措施的施行权限。文章通过“文本研读”和“法规比照”分析这两个免责路径。研究表明,美国缩减了数据流动“特定例外”范围;对个人信息、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构建了“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水平例外”。在“负面清单”方面,美国采用3个“不符措施”附件,为服务和投资、金融保留了未来所有和既有措施的实施空间,从源头上限制了美国多个数据密集型部门的数据出入境。中国也可充分利用“例外”和“负面清单”,完善国内数据规制,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发展高标准数据流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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