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践中董事在公司事实破产后仍继续经营,致使公司财务状况不断恶化,进而导致债权人受偿份额不当减损的现象,我国法律缺乏行之有效的规范。与之相对,英国的不当交易制度和德国的强制申请宣告破产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受偿份额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国辩证地吸收和借鉴。我国在未来构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制度时,应当明定公司事实破产期间董事破产申请义务,确立董事违反破产申请义务的法律责任,赋予破产管理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允许董事以继续经营符合商业判断规则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