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晰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及其关系是海洋强国建设战略的前提。法学范式下海洋生态损害损益主体包括个人、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益组织五类。其中,个人和单位法人构成了私益主体,单位法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公益组织构成了公益主体,个人、单位法人和行政机关构成了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既可以是私益主体又可以是公益主体,私益主体相对充实而公益主体相对缺乏,以及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之间性质的错位使得该理论框架仅停留在性质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