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必须体现在法体系的各个部门之中。根本法(宪法)应以人的普遍人权为本;私法(市民法)应以人的市民权为本;公法(公民法)应以人的公民权为本;而社会法作为新近产生的一个部门,应以人的社会权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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