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赔偿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认定的特殊方式,但多适用于版权侵权和假冒商标领域,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制度正当性尚且存疑。我国建立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的制度初衷在于充分保护权利人,但在实践中,法定赔偿作为最末位的赔偿方法却得到了最广泛的适用,导致赔偿数额总体偏低,判决书说理不足。我国误解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不当,为此,必须重申法定赔偿作为一种例外的、替代性的赔偿方式的定位,逐步弱化直至废除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以“酌定赔偿”代替法定赔偿,探索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