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危害交通秩序的不同阶段为次序,可以将交警执法分为危害发生前和即将发生时、危害发生时、危害处置后三个阶段。危害发生前和即将发生时,应从以行政奖励鼓励民众参与交通秩序治理、交警路检之规制、酒测之规制和其他预防性措施之规制等方面规制交警执法行为。危害发生时,应注重适用诚信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等原则理念,规制交警即时处置行为。危害处置后,关涉致损的,应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关涉损害赔偿调解的,应借鉴人民调解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