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时代催生了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商经营平台通过“收集信息—用户画像—区别定价”的方式对不同消费者适用不同的定价策略,这本质上属于滥用算法权力的行为。一方面,这是对消费者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这与传统公平交易的观念背道而驰。现阶段法律无法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商平台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只能限于平台自身功能所需,并通过司法解释将大数据价格歧视行为纳入其第18条第1款“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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