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明中的“印证”关乎证明标准,但在实践中,对于证据确实的把握存在争议,比如,言词证据之间部分内容未能印证,能否认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是否要求所有证据均得到印证?印证并非重合,应允许证据间的合理差异;“充分”不等同于全部,部分情节的认定可采信单一证据。印证还适用于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据能力的判断,在面对证据矛盾时,不能一味存疑而应根据经验法则予以取舍。判断证据能力时,应实现从静态印证到动态印证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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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