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社会整合进程,以智能合约为载体的新型共犯样本呈现出异化形态,对此传统共犯归责模式面临"去中心"环境下网络平台的监管弱化、"假名主义"环境下交互主体的参与虚化、合约主体意思联络"单向一次性"的归责困境,需在尊重数字逻辑的前提下联动调整共犯归责逻辑,以实现智能合约共犯归责范阈的外限界定与内限梳清。在外部界限层面,需将合约自执行程序规范还原为因果共犯论逻辑,并等置转换为合法则的条件公式,从而于入罪向度上实现虚拟参与行为与现实法益侵害之间因果流程的具体判定;在内部界限层面,需对中立性的智能合约运维平台进行类型划分并匹配构建内涵"事前基于自主发现产生的验证、报告"与"事后基于被动通知产生的断网、消除"注意义务体系,同时对合约主体的共犯归责在客观层面、主观层面分别引入行为共同理论与"符号语言"意思联络理论,从而于出罪向度上实现合约共犯参与类型的梳清与处罚范阈的缩限。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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