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也即"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在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一个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从一审到二审直至再审,往往意见各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