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津政办发[2019]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