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内政办发〔2023〕14号2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全面构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