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制度,但命案办理过程中,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与实施的情况并不理想。近年来,伴随着一批冤假错案的纠正,疑罪从无原则大有从之前的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挂,演化到当前的无疑而疑、机械司法、僵化套用印证的趋势,导致一批命案被无罪化处理,在放纵犯罪的同时严重损害了刑法应当具有的法益保护机能。防止片面机械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应理性把握被告人供述及运用印证与心证相结合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坚持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