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的职能配置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出资人职能、监督管理职能和国有经济宏观调控职能集中于国资委一体行使,并由国务院国资委同时行使监管立法职能,不仅有违分权与制衡的一般原理,同时导致事实上的角色冲突,影响职能行使效果。国资委的上述职能必须分离,并实现相互制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