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确立的以非法经营罪直接规制非法放贷行为的模式,虽然经历了艰难的实践选择过程,但是其将非法放贷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打击的对象,偏离了重点应对"非法放贷行为所伴生或次生犯罪行为"这一刑事规制的应然目标;忽视了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发放高利贷业务与民间高利贷之间的差异,将二者一概纳入非法经营罪,不仅无助于解决高利贷治理这一难题,而且为司法实践徒增了不少适用上的"困局",如将非法经营罪中的"未经许可"与行政法上的"超范围经营"相等同,从而混淆了企业法人超范围经营在行政法和刑法上的不同法律效果。分别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高利借贷行为和民间借贷行为,采取"直接规制+间接规制"的刑事规制模式,才是治理高利贷难题的应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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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