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政策、法律双层面的指引下进入市场,基于我国土地产权制度产生土地增值收益。在我国试点地区改革中,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不确定性、《暂行办法》对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来源的不周延以及不完善的分配监督机制,导致各试点地区收益分配制度的构建各异。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需要明确分配权利来源,理清各分配主体、客体界限及范围,制定科学、协调的调节金征收及分配比例,以期建立合理长效的增值收益分配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