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存在滥用的现象,暴露出发回重审在立法设计和制度运行中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再审发回重审制度,应在肯定民事再审发回重审正当性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对于再审案件应当以自为裁判为原则,发回重审为例外,规范因事实问题发回重审;以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为要求,规范因程序违法问题发回重审;以发回重审裁定为中心,确立裁定书的拘束力;以审判公开为目标,强化发回重审裁定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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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