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国标《标点符号用法》4.5.3.5条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从历史上认识的变化与完善、新国标造成的理论困惑、执行效果与语用的复杂性来看,这一修订皆有不当之处,并给当下的教学、编校等语言文字工作造成困扰。建议删除“通常不用顿号”这项规定或将其修订为“可以不用顿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