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及时行使权利和稳定社会秩序,环境案件因其特殊性需特别规则。"常州毒地案"反映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时效存在适用对象不清、公益诉讼规则欠缺、起算点主客观认定不明、中断事由不足等问题,既不利于权益救济,也阻碍公平、效率与秩序稳定。对此,应依诉讼请求区别时效适用,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特别规则,以损害后果作为起算的客观方面,明确起算在主观方面的主体、内容及因果关系认知程度,细化时效中断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