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

作者:卢海君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 6(04): 24-29.
DOI:10.19563/j.cnki.sdfx.2019.04.003

摘要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组织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不增加也不减损广播、电视节目中所包含作品的著作权法地位。广播、电视节目具有演绎作品的属性,在权利归属和授权机制的设计上,应当遵循演绎作品的规定,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应以禁止权为核心。在互联网时代,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应该延及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