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损害赔偿的量责分析

作者:陈炳杰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07): 67-77.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07.008

摘要

登记行为系行政行为,登记机构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系行政责任。行政诉讼中不同性质责任的连带和按份承担具有共同的量责基础,即过错和作用力。区别在于,民事赔偿诉讼中,过错和作用力标准是显性的,法官可以在划定各方责任比例时直接适用;行政赔偿诉讼中,过错的适用是隐性的,虽然不宜将其作为考量行政机关赔偿责任的明文标准之一,但在登记行为与损害结果作用力大小的判断中实际上已融入其内。行政赔偿诉讼中,若法官发现存在分别侵权或共同侵权情形,出于查明事实之需要,应追加登记申请人作为第三人。此时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法官应向受害人释明其可以申请一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登记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后者,生效的行政判决书具有既判力,其中关于责任比例和直接损失数额等内容可以约束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