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对物权请求权所做出了看似简单寥寥数语的规定,但实际上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我国三大类型的诉之间的关系,以及确认之诉的胜诉判决对行政登记制度产生的影响等诸多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本文从物权确认请求权性质的认定、物权确认请求权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相关问题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胜诉判决对行政登记的影响三个方面出发,分析物权确认请权在实际应用阶段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