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的司法准入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目前,随着"刘广明案"对保护规范理论和主观公权利概念的引入,我国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终于发生了变化,回归到实质上的"法益"标准,将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当主观权利和公法权利重合,便产生行政司法所保护的"法益"。而主观公权利和反射利益之间的界限是弹性的,没有绝对的樊篱。回归"法益"的司法准入标准需要受案范围的基础从"行政行为"转变为"行政争议",但是受到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尚未完成这一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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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