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同一生态损害的事实,现行立法和政策规定的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措施存在着制度冲突,应当具体地分析受损的环境要素类型,找到具体的冲突点,并分析其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这就需要以文本分析的方法入手,将环境损害的救济区分为行为制止、实际损害赔偿、生态修复以预防未来损害。再以实证分析方法,具体地阐释涉及土地与土壤、水、大气、生物资源领域的制度冲突表现,代表制度冲突的根源。通过这样发分析过程,会发现所有的冲突,源于“行为制止—结果确定—未来修复”的救济手段之间,实际上遵循着一种时间顺序的内在逻辑,但相关制度却将其视为平面化的事实,导致了规范内容与适用的事实之间产生了不适应。因此,立法应根据三者的价值目标差异,分别配置制止加害行为、赔偿既成损害、修复生态功能的最佳化救济手段。为此,应当统筹行政、司法、社会资源,打通围绕损害结果救济的全部公法性、私法性手段,利用执法手段及时制止加害行为,善用物权之诉体现对双方的公平保护,在政府诉权优先的既有模式下明确社会组织的行政公益诉权,形成救济体系内多元主体间互补、衔接、互促的协同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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