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携带权虽是最先在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下提出,但该权利的竞争性附随效应明显,能弱化数据锁定效应,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数据市场良性竞争,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为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本文在数据竞争视角下,分析数据携带权的权利构造及竞争性附随效应,梳理国内外的立法现状,坚持与竞争法措施相互补强的本土化理念,立足于该权利的权利构造,提出要缩小该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其客体界限,细化其权利内容,限制其行使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