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晋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