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跨国投资和经营活动面临更多、更复杂的税收争议,现有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尤其是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局限性日益凸显。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区域构建和运用包容协调的税收争议仲裁机制。“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应当作为相互协商程序机制的延伸与补充,具有“应纳税人的请求而启动”的强制性。在内容塑造上,该机制应有充分的包容协调性,以确保税务主管当局在仲裁程序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程序模式上,该机制一般应采用“独立意见”的仲裁程序。在引领构建“一带一路”税收争议仲裁机制的策略和方法上,中国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税收争议仲裁的态度、实际接受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等因素,与相关国家形成符合共同利益需求的多边或双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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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