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服存疑不批捕决定的申诉,法律规定不全面,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相关答复意见,明确可以进行二次申诉的受理,但并非完整无缺,实践中对受理后的办理等也有争议。实践中的三种意见:不予受理、受理后转有侦查监督业务的具体部门办理及受理后按信访处理,分别反映了不同的理念和思路。应当赋予当事人与侦查机关相似的对于不批捕的申诉权利,同时基于诉访分离的要求,对此问题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