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以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案情】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猎夹等工具,分别在长汀县四都镇渔溪村三叉窝山场、濯田镇水头村蛇坑仔哩山场以食用为目的捕获野猪、黄麂等野生动物,捕获后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陈某又转手加价卖给他人食用,刘某非法猎捕共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