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人张某,男,系安徽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卢某,男,系安徽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杨某某,男,系安徽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刘某,男,系杭州Y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6年12月,卢某、张某共同出资成立安徽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X网络公司"),成为浙江Z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Z供应链公司")在安徽省的校园驿站服务商。